三法司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官名。西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始置,掌管屯田事务,治所在车师前王庭,隶西域都护,单独设府,有丞、司马、候等属官。所领吏士亦任征伐。秩比二千石。新莽至东汉初或置或省。东汉明帝永平十七年(后74)复置二
官名。辽朝置。北面官。宿卫司官员,在总宿卫事下。
清代文选清吏司的内部机构。掌管双月官员注册,进士、举人截取,拣选举人以及恩贡、拔贡、副贡、岁贡、优贡诸贡生任官或就教职,考取御史、誉录,考补中书,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验看、分发、引见等事。设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宾部中大夫属官,正一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有行夫下士三十二人,掌邦国传递之小事。北周仿《周礼》之制置司行下士,正
官名。西周置。籍贯为少数民族的侍卫。《静簋铭》:“小子众服众小臣众夷仆,学射。”
见“步兵校尉”。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东汉时即有此项规定,为“三互法”的内容之一。魏晋南北朝时仍用此制,《三国志·魏书·刘魏传》注引《晋阳秋》,记刘弘于西晋末为车骑大将军开府荆州, 以刺史假节, 都督荆交广州诸军事,朝廷
官名。即太子右卫率。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木中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庐工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始置。以开设经筵讲席,定经筵仪注,命内阁大学士二人同知经筵事,翰林院、春坊经局及国子监祭酒等官进讲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