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惩戒机关名。国民党政府设置,隶属于司法院。掌理各中央机关中事务官的惩戒事务。设委员长一人,初由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后改为专任;委员九至十一人,其中须有三至五人曾充任简任法官职务的。惩戒委员的任期,初为两年,后改为终身制。
惩戒机关名。国民党政府设置,隶属于司法院。掌理各中央机关中事务官的惩戒事务。设委员长一人,初由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后改为专任;委员九至十一人,其中须有三至五人曾充任简任法官职务的。惩戒委员的任期,初为两年,后改为终身制。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土司次官,佐司土中大夫掌本司事务。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六府诸司中大夫,遂成为司土司长官,称司土下大夫。宣帝即位,复置六府诸司中大夫后,仍为次
官名,即司寇,掌刑狱。《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臣戮余也,将归死于尉氏,不敢还也。”注:“尉氏,讨奸之官。”疏:“归死尉氏,犹言归死于司败,明尉氏主刑人,故为讨奸之官。”《汉书·地理志·陈留郡》:“尉
官名。即户部员外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户部员外郎。
官名。唐置,属门下省。见“正谏大夫”。
清朝官缺补授方法之一。指官缺不入月选,留归本衙门主官题补授官之例。在京司官、小京官、笔帖式有定为题缺者,皆由本衙门留补。在外道府以下,部选缺内有升调所遗之缺,准为封疆留缺,佐杂之要缺亦为留缺。凡留补者
官名。金元教坊阶官。金为二十五阶之第十一阶,秩正六品下。元为十五阶之第六阶,正五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教坊官,自从四品起,以下分为二十五阶。正六品下,称嘉成大夫。见《金史·百官一》,参看“教坊”
元、明、清三朝掌管官府文书图籍之机构。元朝始署于翰林院,设典籍办理所属事务。明朝设于翰林院、国子监,分别设典籍一至二人。清朝设于内阁、国子监,分别设典籍一人或数人。唯内阁大学士以下皆无官印,如对外行文
官名,汉置,为护乌桓校尉属官,俸六百石,为事务长官。见《后汉书·百官志五》。
满语官名。汉译为“御前大臣”。
官名。晋始置,掌文书之事,有丞一人佐之。南朝宋齐梁陈与北魏、北齐沿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