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侍读学士
官名。清朝内阁之属官。康熙九年(1670),改内三院侍读学士设。额设满四人、蒙古二人、汉二人。分隶于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各机构理事。秩从四品。掌章奏翻译、校阅等事。满、汉缺以通政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鸿胪寺少卿、六科给事中、都察院御史及理事官、郎中等官升用,蒙古缺以蒙古给事中、御史、郎中等升,亦均可由内阁侍读、中书补授。初兼太常寺卿衔,后停。
官名。清代内阁设此官。虽名侍读,实不掌侍读,而掌典校本章,总稽翻译。见《清史稿·职官一·内阁》。
官名。清朝内阁之属官。康熙九年(1670),改内三院侍读学士设。额设满四人、蒙古二人、汉二人。分隶于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各机构理事。秩从四品。掌章奏翻译、校阅等事。满、汉缺以通政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鸿胪寺少卿、六科给事中、都察院御史及理事官、郎中等官升用,蒙古缺以蒙古给事中、御史、郎中等升,亦均可由内阁侍读、中书补授。初兼太常寺卿衔,后停。
官名。清代内阁设此官。虽名侍读,实不掌侍读,而掌典校本章,总稽翻译。见《清史稿·职官一·内阁》。
担任案件尸体和人身伤痕检验以及现场勘查的官员。秦汉时,常由县丞、吏和令史以及其他行政官吏参与验尸、活体验查和现场勘验。其后,各代均相沿袭。《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有关于检验工作由何种官员担任的具体规
官名。①明朝南京官。永乐十九年 (1421)设,一人。隶南京兵部尚书,以公、侯、伯充任。节制本区各卫所,兼领中军都督府事。掌南都一切留守、防护之事。②明朝镇守地方之武官。设于总兵之下,无品级,无定员。
官名。西汉置,属少府,为均官长副职。官名,汉置,为均官长之副,佐均官长输入干草或征收山陵税等。参看“均官”、“均官长”条。
即“释教总制院”。
唐古特官。清设于后藏,属唐古特文官。员额一人,其职掌为管理银钱。民国时期沿置。
即“额哲库哈番”。
此言官位官秩比公。公是汉朝最高级的官,西汉时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东汉时太傅为上公,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其俸月谷三百五十斛(石)。“比公”,言其官俸比公。《后汉书·百官一》:“比公者四:第一大将
宋朝太学职事名,即前廊学录。参见“学录”。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位佥事之下。无定员,视事之繁简酌置。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①北魏时为“备身左右”的省称。见《魏书·外戚传》。②官名。(1) 隋朝置,掌宿卫侍从。初属左、右领左右府,员六十人,从八品上,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左、右领左右府为左、右备身府,遂罢。唐朝复置,属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