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驳
大臣见皇帝诏敕有不便者举驳而封还汉朝已有此例,但无定制。亦称“涂归”。唐制,奏驳正之目,由门下省给事中掌之。宋朝规定,皇帝制敕行下之前设官检查舛误及有所不便之事,许以封还、驳正之权。明朝则为六科给事中主要职事。清朝沿此名义,并无其实。
皇帝有失宜的诏命,封还而驳奏,称为封驳,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务。见《旧唐书·文宗纪》。
大臣见皇帝诏敕有不便者举驳而封还汉朝已有此例,但无定制。亦称“涂归”。唐制,奏驳正之目,由门下省给事中掌之。宋朝规定,皇帝制敕行下之前设官检查舛误及有所不便之事,许以封还、驳正之权。明朝则为六科给事中主要职事。清朝沿此名义,并无其实。
皇帝有失宜的诏命,封还而驳奏,称为封驳,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务。见《旧唐书·文宗纪》。
同“册命”。周朝天子对诸侯卿大夫封赏土地官爵的诰命。《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周礼·春官 ·内史》: “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
见“集注”。
官名。见“诸冶令”。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禁杀戮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布宪中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禁杀戮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禁杀戮”。
清朝由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包衣人组成的佐领。汉译为“内府佐领”。
官名。隋置于诸王府。按南北朝时公府有城局参军,主盗贼事,隋代王府城局参军所掌似应相同。唐武德中废。
官署名。宋朝宗正司所属机构。徽宗崇宁元年(1102),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各置,供宗室疏属居住,并置学立师加以训导,设大、小学教授掌教学之事。南宋沿置,设教授及监门官。
官署名。金朝属永丰库,掌生熟铁钉线。设都监二员领院事,不设攒典。
见“提调”① 。
满语官署名。汉译作“内务府总管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