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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天府推官

官名。北宋陪都应天府属官,或以京朝官签书推官之事,与判官同助理本府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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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部大臣

    官名。清末法部长官。宣统三年(1911),改法部尚书设。一人,从一品,特简。总理本部事务,并为国务大臣,参加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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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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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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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害百姓,毁坏国家的官吏。《汉书·谷永传》:“秦居平土,一夫大呼而海内崩析者,刑罚深酷,吏行残贼也。夫违天害德,为上取怨于下,莫甚乎残贼之吏。诚放退残贼酷暴之吏,锢废勿用……虽有唐尧之大灾,民无离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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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为太子属官,掌左户直郎。见《后汉书·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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