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局(处)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水利法》规定:“水利区关涉两县、市以上者其水利事业得由省主管机关设置水利机关办理之。”在此法施行之前,各省均未设直属于省政府的水利专管机关,多于建设厅内设置水利局,或水利处(例如河南)管理全省水利。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水利法》规定:“水利区关涉两县、市以上者其水利事业得由省主管机关设置水利机关办理之。”在此法施行之前,各省均未设直属于省政府的水利专管机关,多于建设厅内设置水利局,或水利处(例如河南)管理全省水利。
指掌管选任官吏的官署或官员,一般指吏部尚书或选曹尚书之职。《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赤乌三年,徙选曹尚书。五年,为太子少傅,领选职如故。”
官署名。简称山西司。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山西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山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在京镇南等五卫及宣府、山西
东宫属官。秦、西汉秩比千石,隶太子詹事,掌东宫门卫。成帝时一度隶大长秋。东汉、三国魏秩四百石,隶太子少傅。西晋改隶太子詹事,掌东宫禁军,其官颇重。晋武帝泰始五年 (269) 分置左、右,惠帝时又增前、
官名,汉置,职如县尉,大道二人,小道一人,掌道兵,主治安、禁盗贼。凡县主蛮夷曰道,万户以上置令,不满万户置长、皆有丞、尉。见《后汉书·百官志五》。
见“提举学事司”。
官名。明初于各万户府分置,为各万户府长官。正四品。后以名不符实,与万户府并罢,改置为指挥使及千户等官。仅于少数民族地区留置沙儿可、乃竹、罗思端、别思麻四万户府,以少数民族土官分掌其事。
官署名。民国初置,属国务院,掌管文官的任免、升转、资格审查、存记、注册、考试、勋绩考核、恩给、抚恤、爵位、勋章、荣典等事。设局长、参事、佥事、主事等官。国民政府成立,由考试院铨叙部任其事。
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有一、二、三等航务官,其军阶分别为上尉、中尉、少尉,掌理海军航务。
官署名。即“河南清吏司”。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属北大王院。掌北院部族军马之政令。设详稳、都监、将军、小将军等职。官署名,辽朝置,属北面官,掌北院部族军马之政令。其官有北院详稳、北院都监、北院将军、北院小将军。见《辽史·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