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成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省议会

省议会

省议会为一省的民意议事机关,民国置。清朝末年在各省设咨议局,提议一省之事。为省议会之预备。民国正式成立,国民政府军政、训政时期不设。民国二十五年宣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规定于各省设省参议会。


省立法机关。辛亥革命时期各省设立的临时立法机关颇不一致。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九月四日公布《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次年四月二日公布《省议会暂行办法》,各省先后依法成立新的省议会。有议会设于省会,由全体省议员组成。议员的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制,省议员选举设选举监督一人,由省行政长官兼任。议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省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分次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互选,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议长、副议长的任期与议员相同。省议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三项:第一是议决权。凡本省单行条例,省预算决算,省税、使用费、规费的征收,省债募集,省库有负担的契约,省财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和买入及其管理方法等事项,均须经省议会议决。第二是监督权。一、有权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诉愿事件;二、认为省行政长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可决提出弹劾、经由内务总长提交国会议惩办;三、对省内官吏认为有违法、纳贿情事,得咨请省行政长官查办。此外,省议员对于本省行政事项有疑义时,得以十人以上的连署,提出质问书于省行政长官,并限期答复;议员若认为答复不得要领时,得要求省行政长官自行到会或派员到会答辩。第三是建议权。省议会对于本省行政或其他事件有意见时,可随时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省行政长官对于某项事件遇有疑难时,可向省议会咨询,省议会亦须据实答复。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六十日,必要时得延长至多二十日。临时会于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的请求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三十日,省议会设秘书,由议长任免,其员额和办事细则等,由各省议会自定。在国会被袁世凯非法解散之后,省议会也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二十八日被全部解散。袁死后,国会恢复,省议会也奉命重行集会。但在军阀割据的情况下,各省议会并未能全部恢复,即使恢复了也不能发挥什么作用,甚至被军阀用来作为文饰其统治的工具。

猜你喜欢

  • 封桩上库

    见“封桩库”。

  • 三省监门官

    官名。宋朝置,掌三省门钥。初以小使臣充任,南宋宁宗嘉定四年 (1211),以曾任知县、通判资序人充任。

  • 都御史

    官名。明朝都察院长官。洪武十四年(1381)罢御史台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俱正二品。掌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监察御史,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后有以尚书,侍郎等官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

  • 执戎

    爵名,汉武帝置,为《武功爵》的第九级。《史记·平准书》:“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注:“瓒曰:《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

  • 旌擢

    官场用语。宋朝官员建立功勋,朝廷特予升迁官职、差遣,称为旌擢。

  • 府兵制

    北周太祖宇文泰为西魏丞相时创建。西魏大统年间(公元535—551年)宇文泰采用苏绰的建议,仿《周礼》六军之制,在都督中外诸军事之下设六个柱国大将军以领兵,每一柱国大将军之下辖两个大将军,每一大将军之下

  • 大学

    高等教育机关。清末始创办近代高等教育,辛亥革命后,首都与各省多设置大学。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二月,依照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国立大学设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各科分

  • 礼曹清吏司郎中

    官名。明永乐元年 (1403) 置。见“礼曹清吏司”。

  • 礼科给事中

    官名。明清礼科之属官。明洪武六年(1373)设,二人,秩正七品,推年长者掌印。二十四年定设六人。秩正九品。建文(1399—1402)中改为从七品。万历(1573—1619)中裁一人。又,南京礼科亦设一

  • 领队

    武官名。见“团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