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官署名。清末责任内阁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四月成立责任内阁,始设。掌统一各部统计事件并其他统计事宜。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并佥事、录事等。
官署名。民国初置,属国务院。后来,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也在主计处设统计局,办理各机关统计人员的任免、迁调、训练、考绩及统计图表格式的制定、颁行,以及统计工作的分配、统计事务的指导和监督等。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
官署名。清末责任内阁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四月成立责任内阁,始设。掌统一各部统计事件并其他统计事宜。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并佥事、录事等。
官署名。民国初置,属国务院。后来,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也在主计处设统计局,办理各机关统计人员的任免、迁调、训练、考绩及统计图表格式的制定、颁行,以及统计工作的分配、统计事务的指导和监督等。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
任官制度。明朝保举官吏制度。指因过犯免官后,因急用人才而荐举擢用之法。明中叶以后间有用此法者。明代任用官员方式之一。官员因坐事斥免,因急才而荐擢者,称为起废。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掌仁宗潜邸诸色人匠。原属崇祥院、将作院,英宗至治三年 (1323) 划隶工部。置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各一员。下设织染人匠提举司、杂造人匠提举司、大都诸色人匠提举司、大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辖之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外城工巡总局设。初隶巡警部,三十二年,改隶民政部。掌京师外城警务、民政及护卫皇帝车驾等事宜。置厅丞一员,从三品。辖总务、行政、司法、卫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该堂除差遣者,自愿回吏部注授本等合入窠阙,可提升名次以资奖励,称为升压。宋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符合堂除规定的官员,自愿回吏部拟注差遣者,许其提升名次,居于同等选人名次之上,称为升
国民党政府总统府所属顾问性机构。依照国民党政府《总统府国策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由总统特聘三十一至四十七人组成之,并就委员中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其膺聘者为:“一、翊赞中枢有勋劳于国家者;二、信望素
官署名。明初都察院十二道之一。洪武十五年 (1382) 始置,置监察御史掌其事。建文 (1399—1402) 中罢。成祖即位,复置。永乐元年 (1403) 改北京道。
官名。元经正监的佐官。员额二人,从四品。
官署名。清末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理藩院设。职掌同理藩院。置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并额外侍郎一人。下设领办处,为合署公务总汇之区,置领办二人,帮办二人,以郎中、员外
官名。冬至祭天谓之郊,夏至祭地谓之社。隋始置郊社署,属太常寺。有令及丞,属官有门仆、斋郎、典瑞。唐于两京各置郊社署,令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祠祀祈祷之礼。有丞,属官有府、史、典事、掌固、门仆之职,又有斋
官名。即“虞衡清吏司员外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