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缮监
官署名。即将作监,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将作监。参见“将作监”。
官署名。唐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将作监为营缮监,将作大匠、少匠改为营缮大匠、少匠,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旧。
官署名。即将作监,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将作监。参见“将作监”。
官署名。唐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将作监为营缮监,将作大匠、少匠改为营缮大匠、少匠,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旧。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秩正四品,隶宣政院。置官同“大都规运提点所”。官署名。见“大都规运提点所”。
杂任职名。唐置,见“书直”。
国民政府的直属机关。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设置,依照国民政府公布的《法制局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草拟并修订法律条例案;二、保存法律、条例的正本;三、整理及刊行现行法规。设局长一人,管理
官名。明朝都察院长官。洪武十四年(1381)罢御史台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俱正二品。掌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监察御史,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后有以尚书,侍郎等官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
① 唐朝指御史台三院御史之为首者,分别主持三院院务,遂以其为御史之别称。见赵璘《因话录》卷五。②唐朝拾遗之别称。见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③唐朝翰林学士院之翰林学士承旨。《新唐书》卷一三
官署名。又名“稽察宗人府衙门”。清朝都察院所属机构。掌稽察宗人府事务,每月两次注销宗人府银库钱粮册籍。雍正五年(1727)设,铸有稽查宗人府御史铜印。由十五道之宗室御史二人兼管,一人掌印,一人协理,另
官名,汉置,为大将军府属官。大将军府分曹办公,曹之长官为掾史,掾为正,史为副。《汉书·萧望之传》:“望之既至前,说光曰:‘……今士见者皆先露索挟持,恐非周公相成王躬吐握之礼,致白屋之意。’于是光独不除
官署名合称。南北朝指尚书省、门下省、集书省、中书省、秘书省。隋文帝时指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秘书省、内侍省,炀帝大业三年(607)改指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殿内省、秘书省。官署的合称。南朝宋齐陈及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本部出入经费、预决算款项及罪犯罚金、充公赃物财产、罪犯习艺所成绩等统计书表报告事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法
官名。清末新设内阁法制院及弼德院之副长官。佐院长掌院务。详“法制院副院长”、“弼德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