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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大臣

官名,清置。初置五口通商大臣,驻上海、办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事务;又置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办理登州、牛庄、天津三口通商事务。后改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由两江总督兼任,改三口通商大臣为北洋通商大臣,由直隶总督兼任。参看《清史稿·职官六·外务部·督办税务大臣》、《中国近代史·南京条约、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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