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知
见“梅只”(1979页)。
见“梅只”(1979页)。
? —1756清代蒙古王公。乌珠穆沁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延汗巴图蒙克后裔,车臣亲王素达尼第三子。初授一等台吉。雍正十年(1732),随喀尔喀亲王策楞等败准噶尔军于鄂尔浑河畔之额尔德尼昭。十一年,督
氏族名。意为“在秃山底下住的人”。鄂温克三大哈拉(氏族)之一。详“杜拉尔”(961页)。
书名。清末张兆栋撰。7卷。此书,记述作者任陕西凤翔知府时,凤翔府城被回民军围困及其作者飞书乞师乞饷,督府大员不予救援的情况。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兵勇倒戈参加回民义军共同战斗的种种实况。是一部价值颇高的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跨济尔马台河、鄂尔浑河、翁金河。东至鄂尔浑河,南至布尔察克接军台,西至乌拉罕诺尔,北至济尔玛台。有佐领1,会盟于齐齐尔里克盟。康熙二十七年(1688)附清。三十年,素泰伊勒登受封
见“毕拉尔”(756页)。
满语音译。全称“额者库哈番”,即清代“主事”一职。顺治(1644—1661)间,沿明制设六部主事,有堂主事、司主事之分,前者例以满洲笔帖式补授,后者互用满、汉人,皆正六品,5年俸满。刑部十八司主事,分
纪传体断代史书。又名《前汉书》。东汉班固(公元32—92年)撰。120卷。固字孟坚,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市东)人。官兰台令史、中护军。其父班彪曾作《后传》65篇以续补《史记》,建武三十年(公元54年)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见“拓跋焘”(1358页)。
回纥汗国建立前其内九族、外九部通称。又称“回纥九姓部落”。内九族即药罗葛、胡咄葛、咄罗勿、貊歌息讫,阿勿嘀,葛萨、斛嗢素、药勿葛、奚耶勿,是构成回纥部落的基本氏族单位,总称回纥。其中以药罗葛最强,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