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州斯珍根借契
敦煌吐蕃古藏文文献。见托玛斯《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系民间借据。内容记:斯珍根借刘禄敦汉地绳索1(梱)、短幅纸张10梱。偿还期在龙年秋季之最后一月二十日,斯珍根无论身在何处,境况如何,即使财产被夺,均须如约偿还,若届时不还,所借纸张及绳索则将增至原来的两倍。此约最后由萨达来、英叶陆、康莽斯、宋来娃、陆禄等盖印,禄敦押以手印(此卷背面有文“禄敦无印,遂以指印代之”),此借契为吐蕃遗存的少量古藏文文献之一,对研究古藏文及吐蕃的借贷关系,均有一定参考价值。
敦煌吐蕃古藏文文献。见托玛斯《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系民间借据。内容记:斯珍根借刘禄敦汉地绳索1(梱)、短幅纸张10梱。偿还期在龙年秋季之最后一月二十日,斯珍根无论身在何处,境况如何,即使财产被夺,均须如约偿还,若届时不还,所借纸张及绳索则将增至原来的两倍。此约最后由萨达来、英叶陆、康莽斯、宋来娃、陆禄等盖印,禄敦押以手印(此卷背面有文“禄敦无印,遂以指印代之”),此借契为吐蕃遗存的少量古藏文文献之一,对研究古藏文及吐蕃的借贷关系,均有一定参考价值。
宋代少数民族名。居唐代保州(治今四川理县北)、霸州(治今四川巴县东北)地。酋董氏。宋嘉祐(1056—1063)及熙宁(1068—1077)中,保州首领董仲元、霸州首领董永锡皆请命于朝。政和三年(111
清代在台湾设立管理高山族事务的专门机构。乾隆三十二年(1767)置,分南、北两路:北路理番同知管辖淡水厅、彰化县和诸罗县的诸“番社”;南路理番同知管辖台湾县与凤山县诸“番社”。其权限包括行政与司法,“
?—1309元朝大臣。蒙古克烈氏。湖广行省左丞相※也先不花第五子。初事成宗铁穆耳,掌宿卫事。出任海北海南道宣慰使、都元帅。以威望素著,为诸族帖服。黎族首领王高等以20余洞归附,输贡税。后以省亲辞职。武
见“果洛”(1439页)。
西夏职官名称之汉译名。宋代史籍记载的西夏遣宋使臣官名。如史载宋元丰八年(1085)十月,西夏派遣使臣芭良嵬名济等,赴宋朝进助山陵马匹。后世称“蕃官名号”。其西夏职官品位不详。
1632—1661清初将领。又作巴思翰。满族。爱新觉罗氏。清太祖※努尔哈赤曾孙,礼烈亲王※代善孙,多罗克勤郡王※岳讬第五子。清崇德四年(1639)初,封镇国将军。顺治六年(1649)。晋多罗贝勒。九年
经书名。一作敢浦凹。原藏于云南盈江新城户回松山德昂族村中佛寺里。系用宽2寸、长2尺左右的1块黄金、1块铜、1块象牙、1块厚纸板与3块优质木板组成。象牙、木板约1分厚,金、铜较薄,一面镌有缅文,一面镌有
抗日战争时期在日本侵略军操纵下伪蒙古军政府与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缔结的反共协定。1936年由伪蒙古军政府代表陶克陶与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代表殷汝耕签订。协定规定双方以政治上共同防共,经济上互相支援为基础结
亦作乌林。满语音译。意为“财物”或“财货”。加满语“达”(“首领”之意),即为“物林达”,乃清代内务府所属的包衣官,广储司以及江宁、苏州、杭州三处织造等机构内皆设,汉语称“司库”,不分正从皆为文职六品
见“钦差镇守辽东太监”(16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