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成语>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雅奇山卫

    见“咬里卫”(1645页)。

  • 阿育习

    ?—1652清初将领。蒙古正黄旗人。乌梁罕(兀良哈)氏。世居迈勒罗豁地方。原系喀喇沁大臣后裔。国初率丁壮170人归附,仍令管喀喇沁牛录,授游击世职。天聪三年(1629),随军征明北京,率本甲喇兵同固山

  • 朝贡道

    渤海王国向唐朝贡所经之路。为渤海5条对外交通干线之一。“安史之乱”(755—763)前,渤海向唐朝贡一般经由营州(今辽宁朝阳市)的陆路,营州被乱军占据后,便改由水路转赴长安。具体走向为,从上京龙泉府(

  • 天令节

    金、元、清时期在京都流行的节日。起源于女真族建立的金朝帝都中都(今北京)。蒙古贵族建立元朝后,仍在大都(今北京)流行。清代因之。每年冬至这一天,百官呈贺表,家家户户吃馄饨,不谈国事。

  • 龙彦韬

    ?—971宋代南宁州领主之一。南宁州(今贵州南部,治在惠水南)人。布依族。北宋时,以龙氏为番主的龙、方、张、石、罗五姓番崛起,取代了尹、莫两姓领主的统治地位。乾德五年(967),晋京朝贡,授以归德将军

  • 清带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属辽太宗※永兴宫。

  • 阿卜尔嘛密特

    见“阿布勒班毕特”(1241页)。

  • 多罗格格

    清代宗室中多罗郡王、多罗贝勒之女所系之称。临婚时,郡王福晋所生之女封县主,品级相当于贝勒夫人,县主额驸品级视武职二品;郡王侧福晋所生之女降二等封县君,品级相当于镇国公夫人,县君额驸品级视武职四品。贝勒

  • 建州女真

    部族名。明代建州、海西、“野人”女真三大部之一。建州、建州左、建州右3卫女真人的泛称。清皇室本支。元末明初,斡朵里(在海西江与牡丹江西岸,依兰对岸马大屯)、火儿阿(即牡丹江,今桦川以东之地)、托温(今

  • 阿勒迪额儿

    蒙古国时期乞儿吉思首领。又译阿里替也儿、按迪也儿。13世纪初游牧于谦河(今叶尼塞河上游)流域。元太祖二年(1207),接受成吉思汗使者按弹、不兀剌招降,与※也迪亦纳勒等遣亦里克帖木儿等使臣献白海青、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