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黑失只罕
※东察合台汗国第七代汗。《明史》称别失八里王。蒙古族。※沙迷查干汗之子。1415年,被※朵豁刺惕部※异密※忽歹达拥之为汗。与明朝互有使臣聘问。1416年,明廷赐以玺书、金织文绮、盔甲弓刀等。1417年,遣使贡方物,并言将嫁其妹于撒马尔罕,请以马市妆奁。不久被从弟※歪思杀害。
※东察合台汗国第七代汗。《明史》称别失八里王。蒙古族。※沙迷查干汗之子。1415年,被※朵豁刺惕部※异密※忽歹达拥之为汗。与明朝互有使臣聘问。1416年,明廷赐以玺书、金织文绮、盔甲弓刀等。1417年,遣使贡方物,并言将嫁其妹于撒马尔罕,请以马市妆奁。不久被从弟※歪思杀害。
即“段就六眷”(1700页)。
元朝封爵。为诸王最高等级封号之一,授兽纽金印。至大元年(1308),太宗窝阔台曾孙火郎撒始受封。其子忽鲁歹,孙忻都察先后袭封。
见“咄陆可汗”(1389页)。
官名。满语音译。汉译言“郎中”。清代六部、理藩院及内务府等所属各司,皆设郎中以主司事。吏、户、礼、兵、刑、工部各司所设者,均置满洲缺、汉缺;理藩院者,均置满洲缺、蒙古缺;惟内务府所属七司之设俱不分满汉
北周时稽胡(又称步落稽、山胡)首领。蒲川(今山西蒲县西北)人,为部帅。北周武帝天和元年(566),与丹州(治今陕西宜川县东北)、绥州(治今陕西绥德县)、银州(治今陕西横山县东党盆)稽胡相结,举兵反周。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
清代在察哈尔蒙古游牧地设立的官办牧厂。察哈尔游牧八旗为内属旗,由清廷直接控制,各地土地除部分归牧民游牧外,大部分属于官地,清政府利用官地发展养马业。顺治年间(1644—1661),建立小型马群,后改为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东至哈勒塔尔和硕接乌珠穆沁右翼旗界,西至阿克索那山接阿巴噶左翼旗及阿巴哈纳尔右翼旗界,南至克布特什接乌珠穆沁右翼旗及浩齐特左翼旗界,北至本部左翼后末旗及达里冈爱牧场界。有佐领3,
也称区田法。即把物种在带状低畦或方形浅穴小区内的一种耕作法。此法早在战国时就出现,汉时有所发展。前秦建元七年(371),苻坚以境内干旱,教百姓区种之法,以蓄水保墒,并在区内深耕细作,集中施肥、灌水,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