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多部格莱部借麦契约
吐蕃古藏文文书之一。为有关沙州(今甘肃敦煌)地区民间契约。原藏文见《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集》。内容记:鼠年夏季,蔡多部的格莱向拉杰借得三克麦,立约规定,于秋八月以前一次偿还,升、合不得缺少。如届时不交,或有欺骗,则偿还加倍,并需将屋内粮食、室外之牛、家中衣物用具等,尽行缴出。尚需依俗不得反抗。若格莱不在家中,或被长官唤去,则应取证。此外,还需据所订契约将最好之菜园交出作为证物,并盖印或加手印为准。此文书对研究吐蕃占领区的社会状况及借贷关系有一定参考价值。
吐蕃古藏文文书之一。为有关沙州(今甘肃敦煌)地区民间契约。原藏文见《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集》。内容记:鼠年夏季,蔡多部的格莱向拉杰借得三克麦,立约规定,于秋八月以前一次偿还,升、合不得缺少。如届时不交,或有欺骗,则偿还加倍,并需将屋内粮食、室外之牛、家中衣物用具等,尽行缴出。尚需依俗不得反抗。若格莱不在家中,或被长官唤去,则应取证。此外,还需据所订契约将最好之菜园交出作为证物,并盖印或加手印为准。此文书对研究吐蕃占领区的社会状况及借贷关系有一定参考价值。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度解释互异。在欧洲,公元前已有此词,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已较普遍地使用。至近现代呈多元繁杂状态,有的划分为政治民族或社会民族,有的以自然
见“弗思木卫”(670页)。
高车姓氏。本漠北高车一部落。据《元和姓纂》及《通志氏族略》所述:“斛斯氏其先居广漠,代袭莫弗大人,号斛斯部”。归北魏后以部名为氏。原作斛粟氏,后改斛斯氏。初居于代北(今山西恒山及河北小五台山以北地区)
见“博木博果尔”(2153页)。
古族名。亦作“白人”或“僰人”,元明时对西爨白蛮后裔的称呼。李京《云南志略》云:“白人为白爨,罗罗(今彝族)为黑爨。主要分布在中庆(今大理白族自治州)、永昌(今保山地区)一带。今白族为其后裔。
辛亥革命志士。字仁寿。四川巴县(今属重庆市)人。回族。清末秀才。热心伊斯兰教事务,曾被推为县伊斯兰教协会会长。精医术,以医为业。辛亥革命前,参加同盟会。1911年武昌首义后,重庆同盟会起而响应,11月
清朝律令。道光十八年(1838),为移住青海湖周围“番族”而制定。共8款:一、遵界址住牧,不准侵占别族地土。二、番民外出打牲,百户百长须严加管束。三、宜照现在清查户口住牧,不得再引玉树“番众”进驻。四
清代蒙古阿拉特(平民)向封建领主缴纳的一种赋税。在蒙古地区,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牧场和牧地享有支配权,除优先占有水草丰饶的最好牧场,供自己饲养放牧外,将其余牧场分给所属阿拉特使用,阿拉特须按规定向领主缴
藏语音译,吐蕃官名。亦可译作“权臣”,即有权势之臣(官)。据《德乌佛教史》载,属于“六大官”(即“六大文字告身”官)之一。位列第五等。分上、下两级。即上级旺论及下级旺论。
?—1325元代乌思藏高僧、英宗和泰定帝两朝帝师。英宗至治二年(1322),以帝师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返萨迦,帝师位缺。翌年,元英宗命其为帝师,代摄宣政院事,以管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全境事务。泰定帝即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