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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族复仇

亦称血亲复仇。指氏族、部落成员受到本团体之外的人严重侮辱或杀伤,其所在团体成员誓死为其报仇的习俗。原始社会期间,人们面对严酷的自然环境,只有依靠氏族、部落保护,并仰仗集体力量才能谋取所需的生活资料。个人与集体密不可分,血缘关系高于一切。本团体内任何一个成员受到伤害,即视为对全氏族、部落的伤害,就要为其复仇。肇事一方虽为一人,其所在氏族、部落亦负有共同责任,成为报复对象。受害一方有权将行凶者所在氏族、部落之人杀死,对方无权提出异议。当代复仇未遂,后代子孙世代负有义务,以致冤冤相报,争斗不已。原始社会末阶级社会初,情况更加复杂,血族复仇已成为某些氏族、部落头人向外掠夺扩张的藉口,有时虽可通过调解,责令肇事者所在氏族、部落道歉、赔款或用其他方法赎罪,实具有以强凌弱性质。历史上蒙古部与塔塔儿部及女真族之间的战争,近代凉山彝族各家支之间为争夺奴隶和财富的械斗,即常在血族复仇之外衣下进行的。在我国高山族支系曹人,云南的怒、傈僳、佤、景颇,内蒙古的鄂温克、鄂伦春,西藏的珞巴、僜人等,均有血族复仇的成文法或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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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586北周、隋朝大臣。字宝岳。河南洛阳人。鲜卑元氏(拓跋氏)。魏安定王元燮孙,宋安王元琰子。周闵帝时,从大司马贺兰祥击吐谷浑,以战功拜抚军将军。后数从征伐,赐爵文昌县公,迁建州刺史,改封宋安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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