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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宣政院

元代官署名。亦称宣政院分院。至元二十五年(1288),改总制院为宣政院,以帝师兼领院事,管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军民事务。二十八年(1291),置行宣政院于杭州;至大四年(1311)撤销。延祐五年(1318),又于杭州复置,设官8员,主要掌管江南佛教事务。至顺二年(1331),又撤销,另于杭州等16处设立广教总管府,以掌僧尼之政。元统二年(1334),革罢16所广教总管府,复于杭州置行宣政院,设行宣政院使等31员管理内地各处佛教寺院僧尼。宣政院所辖吐蕃全境,向由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吐蕃等处、吐蕃等路之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理,不设行院,然遇有乱事,亦派出行宣政院为分院前往专司镇抚,如大征伐则尚须会枢密院议同,至地方安定即还师撤置。此一体制一直延续到元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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