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壮、布依族自称。亦译“布饶”,意为“我们”。参见“土僚”(64页)。
南北朝时期北周法令总称。亦称“后周律令”。北周初期,宇文氏沿用※“大统式”(西魏制定的行政法规)。武帝宇文邕时命廷尉卿赵肃、拓跋迪等撰定法律。保定三年(563)颁行,称为《大律》,凡25篇,即刑名、法
清代通蒙古地区驿道。自京师北行370里至宣化驿,120里至怀安县驿,60里至高山站,60里至聚乐堡驿,60里至大同县站,60里至高山站,60里至左云站,60里至右玉县站,20里至杀虎口站,100里至和
唐代吐蕃奴隶社会中奴隶之一种。其地位与另一类最低级的奴隶“宁更”相似,无任何人身自由与权利。参见“更”(1048页)及“宁更”(625页)。
?—前473春秋末年吴国国君。吴王※阖闾之子。周敬王二十四年(前496),父卒,继位。为报越国杀父之仇,日夜练兵,强化军事力量。二十六年(前494),兴兵伐越,于夫椒(今江苏吴县西南)大败越军,困越王
古代壮族土官婚俗。流行于广西左、右江流域。宋、元、明、清时,壮族土官婚娶,盛行新郎到新娘家举行婚礼之俗。届时,女方父母为其女在距村五里外盖一草屋,称为“寮房”,然后敲锣打鼓,把新郎和新娘送进“寮房”,
即“流求”(1942页)。
元代帝师官邸中十三名高级侍从僧官之总称。中统元年(1260),元世祖封藏传佛教萨迦教派八思巴(1235—1280)为国师(后升号大元帝师),统领全国佛教寺院僧尼;至元元年(1264)置总制院(亦称释教
?—742唐代后突厥贵族。又作骨咄叶护。开元二十九年(741),攻杀后突厥左厢(左杀)判阙特勤所立之毗伽可汗子,拥立其弟为汗,旋又杀之,自立为可汗。天宝元年(742),为拔悉密首领阿史那施联合回纥、葛
突厥语tughbigi音译。汗大本营掌旗官。其职守为守护汗本人旗帜,隆重庆典或军事行动时高举汗的旗帜。※叶尔羌汗国时期有此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