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行记
见“使高昌记”(1457页)。
见“使高昌记”(1457页)。
契丹民族所信奉的一种福神。《辽史·国语解》释:“福神名。其神所临之国,君能建极,孚于上下,则治化升平,民享多福。”《太祖纪》载: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九年(915),“君基太一神数见,诏图其像。”太一神源于
?—53高句骊国第五世王。一作解爱娄。大武神王※无恤子,闵中王※解色朱侄。初封太子。汉建武二十年(公元44年),父死,因年幼未能即政,由叔父解色朱代立。二十四年,闵中王死,因已年长,嗣位。翌年春,遣将
清代官员。满族。字慎修。初为翻译生,由户部改部选知县。精于医术,著有《厚德堂集验方萃编》4卷。
书名。清徐宗亮(安徽桐城人,字晦甫)撰。6卷。光绪十五年(1889)成书。内容分疆城、建置、职官、贡赋、兵防、丛录6门。咸丰十年(1860)沙俄强迫清廷签订《中俄北京条约》后,东北外患日深,作者居黑龙
一作郭离。契丹语,意为“沙袋”。※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辽“穆宗(951—969年在位)时制。其制用熟皮合缝之。”“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
古族名。一作傁,又称賨叟、氐叟、青叟等。“叟者,蜀夷之别名”(《尚书·牧誓》孔颖达疏)。汉代谓蜀为叟。叟兵即蜀兵。汉至六朝,分布在今甘肃东南部、四川西部、云南东部和贵州西部等地。西汉元封二年(前109
1628—1676清朝大臣。满洲镶红旗人。哲柏氏。顺治九年(1652),由翻译进士充王府教习,授佐领兼刑部员外郎,迁钦天监监正。康熙八年(1669),圣祖特简任江宁巡抚。九年,以淮安、扬州二府遇水灾,
即“附茶”。明清时茶叶实行专卖,分官茶与私茶。官茶由军队种植,用以向少数民族换马;私茶由茶商向户部纳税,请领“茶引”(执照),凭引票自产茶地贩运茶叶,交售茶马司。为鼓励茶商运茶,每引(茶10篦,重10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
傣语音译。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最高封建政权中的副管狱官,兼管司署府内灯火。在代表等级地位的※“田官等级”中,属“小二十田级”,领有薪俸谷子280挑(每挑约合50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