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二十五卷首一卷,清王好音纂修。王好音,太湖人,曾任洪雅县知县。洪雅县志,始于明天启间,为县令陕嗣宗所修。清康熙中县令吴一蜚、雍正中县令劳世沅先后增辑。王好音任县令后,时大府檄调各州县志,因又广搜博采,
一卷。英国艾约瑟(1823-1905)撰。英国传教士艾约瑟1848年来华,1863年到北京传教,1880年被中国海关总税务赫德聘为海关翻译,后到上海任职十五年。译有《西腊罗马史》,对中国知识界颇有影响
三卷。清宋宗元撰。宗元字悫庭,元和(今江苏吴县)人。分十部隶字,凡一字数音者,皆就其读音之异而诠释其义。宗元此书盖在辨正文字之音义,书中所辑之字,以兼韵字为主,随韵注明某字某韵某义,并引经史注释为证。
十八卷。清倪在田(生卒年月不详)撰。倪在田,字子新,又字田甫,号苕村,江都(今江苏江都县)人。诸生,留心南明史事,著有《扬州御寇录》等。《续明纪事本末》,为《明史纪事本末》续编,体例悉同。对史料广泛搜
一卷。撰者不详。该书乃剽窃《四书大全》而成,内中于饶鲁等人的论说有所征引。书前有吴澄的序,虽于篇末称为序,篇首却称总说,与序体不符,似拼凑而成。
九种,十一卷。清徐琪(1849-1918)编。徐祺字花农,仁和(今浙江省杭州市)人。同治年间进士。徐祺善长诗文,他的父亲徐洪谟,母亲郑兰孙,也是当时著名的诗词作家,可惜去世很早。后来徐祺从师俞樾,与李
清孙之騄(约1711年前后在世)撰。孙之騄字子骏,仁和(今浙江杭州)人,生卒年均不详。贡生,雍正间,官庆元县教谕。性耿介,博学好古,尤专于经。著有《松源集》。此集共五种。刻于雍正七年(1729)至雍正
清世宗宪皇帝御撰。书成于雍正二年(1725年)六月初一,刊为专本颁行。卷末有当时臣下跋语,不著名氏。据国朝(清)宫史书籍门著录有《御制朋党论》一部,注言称“世宗宪皇帝(雍正)御制论一篇,以大公至正为归
一卷。清周保珪(生卒年不详)撰。周保珪,字桐侯,江苏嘉定县(今上海嘉定)人。同治十二年(1873)举人。从王文韶馆湖南及京邸,为其子师,以文行称于时,编《周易集说》未就,著有是书。书首为王文韶序,略言
十卷。首一卷,末一卷。清唐鉴(1777-1861)撰。唐鉴,字镜海,并以字号,善化(今属湖南长沙县)人。嘉庆进士,官至二品太常卿,卒溢确慎。其学力辟王阳明,不为调停两可之说。著有《国朝学案小识》、《省